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
致: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力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光力科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等法律意见。
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光力科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已得到光力科技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
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归属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光力科技为本次归属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归属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其他专业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归属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归属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光力科技提供的本次归属相关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及有关公告,就本次归属,光力科技已经履行了如下批准与授权程序:
(一)2022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归属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本次归属相关事宜。
(三)2022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四)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本次归属的全部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归属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首次授予
日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进入第
一个归属期。
(二)本次归属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具体如下: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符合归属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述情形,符合归属条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件。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首次授予的 11 名激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 励对象均符合归属
任职期限。 任职期限要求。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 务所(特殊普通合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伙)对公司 2021 年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年度报告出具的审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计报告(致同审字(2
第一个归属期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 022)第 410A00615
增长率不低于30%; 2 号):光力科技股
第二个归属期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增长率不低于60%; 营业收入 530,238,2
第三个归属期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 65.74 元,相比 2020
增长率不低于100%。 年增长率为 70.3
3%,公司层面业绩
满足考核要求。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11 名激励对象考核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 结果均为 A 等级,
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归属的标准系数, 个人当年归属的比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 例为 100%。
=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
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归
属比例:
考评结果 S≥80 80>S≥70 70>S≥60 S<60
评价标准 A B C D
标准系数 1.0 0.8 0.5 0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 年 3 月 30 日出具的《审计报
告》(致同审字(2022)第 410A006152 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归属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决议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信息披露
公司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与本次归属相关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必要文件。
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归属事项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归属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归属事项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依法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正本四份,无副本。(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的签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_______________ 王肖东:_______________
薛惠敏: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