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致: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力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光力科技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成就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2、公司已书面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次股权激励有关的全部事实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3、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的合法合规性、履行的法定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了审查,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仅供光力科技本次股权激励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光力科技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权激励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1 年 2 月 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有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2 月 8 日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于 2021 年 2 月 20 日披露了《监事会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1 年 2 月 26 日,公
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五)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一)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三)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独立董事作出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
日为 2021 年 12 月 24 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数量及激励对象
(一)2021 年 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的授予对象、价格及数量以及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和《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只有在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满足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止,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就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的确定及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正本四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的签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_______________ 王肖东:_______________
从灿: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