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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力科技: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30

证券代码:300480         证券简称:光力科技         公告编号:2018-020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光力科技”)2018年3月29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6年2月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2016年2月18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6年2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公司于 2016年 4月 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5、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完成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手续,并发布了《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向59名激励对象授予8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23.06元。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6年4月14日。

    6、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周陈义、游秋美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7、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解除限售手续,并于2017年4月15日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4月17日。

    8、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变更为57名,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及对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9、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变更为54名,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2016年2月18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于 2016年 4月 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 61 名变更为 59名,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2.30 万股调整为81.00 万股。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完成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手续,并发布了《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向59名激励对象授予8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23.06元。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6年4月14日。

    由于公司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实施了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披露后,公司首次发行限制性股票810,000股已于2016年4月份授予完成,并于2016年4月14日上市,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92,000,000股增加至92,810,000股,以公司总股本92,81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486908元人民币,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9.912725股,现金分红后总股本增至184,810,000股。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授予数量由810,000股调整为1,612,931股,授予价格由23.06元/股调整为11.5058633元/股。

    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变更为57名,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及对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变更为54名,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除此之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无差异。

    三、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锁定期已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为第二个锁定期。公司确定授予日为2016年2月22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一     告;                                        形,满足解锁条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

          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二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

          关规定的情形。

              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以2015年公司业绩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      公司2017年扣除非经

三     增长率不低于50%;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扣除激励成本的  32,194,224.48 元,相比

          净利润,且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  2015年同比增长64.35%。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      2017年度,54名激励

四     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对象考核达标,满足解锁

                                                       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期解锁相关事宜。

    四、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及流通安排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