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0 证券简称:光力科技 公告编号:2017-025
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
及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光力科技”)2017年3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6年2月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2016年2月18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6年2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公司于 2016年 4月 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5、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完成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手续,并发布了《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向59名激励对象授予8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23.06元。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6年4月14日。
6、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周陈义、游秋美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二、调整的事由及调整依据
2016年4月26日,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9,2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元人民币(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由于公司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实施了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披露后,公司首次发行限制性股票810,000股已于2016年4月份授予完成,并于2016年4月14日上市,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92,000,000股增加至92,810,000股,以公司总股本92,81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486908元人民币,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9.912725股,现金分红后总股本增至184,810,000股。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分红派息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的调整方法分别如下:
1、数量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价格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三、调整的结果
鉴于公司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调整方法,公
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10,000股调整为
1,612,931股,授予价格由23.06元/股调整为11.5058633元/股。调整后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权益总量 占目前股本总额的
票数量(股) 的比例 比例(%)
赵旭阳 副总经理 199,127 12.35% 0.11%
副总经理、财务
曹伟 总监、董事会秘 139,389 8.64% 0.08%
书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1,274,415 79.01% 0.69%
(技术)人员(57人)
合计(59人) 1,612,931 100% 0.87%
注:1、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2、调整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以及具体分配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独立董事对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毕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根据《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号》、《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号》以及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号》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六、监事会审查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号》和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文件中有关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的规定。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本次解锁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第一期解锁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