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9 证券简称:神思电子 公告编号:2021-034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1年5月20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西路699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公司已于2021年4月28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参加本次会议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共计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0,213,3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5126%。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0,197,6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503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1名,代表股份15,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93%。
参加本次会议议案表决的中小股东3名,代表2,697,2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908%。
参加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为2021年5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60,213,3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97,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60,213,3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97,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60,191,3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5%;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75,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44%;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60,213,3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97,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213,3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97,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60,213,3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97,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60,213,3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97,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60,213,3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97,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213,3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97,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2021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60,213,3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97,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213,3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97,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213,3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97,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益文、刘佳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