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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思电子: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2

神思电子: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79                证券简称:神思电子          公告编号:2020-038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0年4月22日(星期三)下午14:00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西路699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2日9:15至2020年4月22日15:00的任意时间。公司已于2020年3月31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参加本次会议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共计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0,082,8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3988%。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8,509,2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469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2名,代表股份1,573,6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295%。

  参加本次会议议案表决的中小股东4名,代表6,840,5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408%。
  参加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为 2020 年 4 月 1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70,074,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831,7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14%;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70,074,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831,7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14%;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70,074,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831,7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14%;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70,074,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831,7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14%;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074,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831,7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14%;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70,074,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831,7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14%;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70,074,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831,7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14%;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70,074,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831,7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14%;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074,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831,7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14%;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2020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70,074,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831,7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14%;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074,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831,7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14%;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益文、刘佳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四、备查文件

  (一)《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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