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 8 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 、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权益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为预留权益的授予日,授予 5 名激励对象 34 万
份股票期权。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