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8 证券简称:杭州高新 公告编号:2024-011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首次授予日:2024 年 1 月 29 日
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7 人
3、首次授予数量:421.00 万股
4、授予价格:6.08 元/股
5、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经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高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 2024 年 1 月 29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6.08 元/股的授予价
格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2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
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2024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本激
励内容如下:
1、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激励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权益数量为 501 万股,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667.3 万股的 3.96%。其中首次授予 421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667.3 万股的 3.32%,占拟授予数量总额的 84.03%;预留授予 8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667.3 万股的 0.63%,占拟授予数量总额的 15.97%。
4、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6.08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骨、配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5、激励对象的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 获授限制性 获授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股票占授予 票占当前总股
(万股) 总量的比例 本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陈亚洲 总经理 125 24.95% 0.99%
王春江 董事会秘书 100 19.96% 0.79%
倪云康 副总经理 70 13.97% 0.55%
小 计 295 58.88% 2.33%
二、核心技术(业务)及 126 25.15% 0.99%
骨干人员(4 人)
首次授权合计数量 421 84.03% 3.32%
三、预留数量 80 15.97% 0.63%
合计数量 501 100% 3.96%
6、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分 2 次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及各期解
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权益数量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占授予权益总量的
比例
限制性股票第一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制性股票第二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解除限售条件
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1.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1.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1 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1.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6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次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以公司 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
限制性股票第一 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 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 50%
个解除限售期 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限制性股票第二 以公司 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
个解除限售期 司股东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5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增增长率不低于50%。
注:1、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数据。
2、在计算本激励计划净利润业绩考核目标是否达标时,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如有)在对应考核年度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3、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如未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的,预留部分失效。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一年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授予价格×(1+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贷款利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距离限制性股票登记的天数÷360 天)。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含当天)起计算利息到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不含当天),不满一年按照一年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贷款利率计算、满一年不满两年按照一年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贷款利率计算、满两年不满三年按照两年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贷款利率、满三年按照三年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激励计划涉及“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均按此方法计算。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薪酬委员会的指导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B、C、D 共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
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比例:
评价结果 A B C D
解除限售限制
性股票比例 100% 100% 70%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 A、B、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
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当期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
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额度,由公司回购注销,除激励对象因违法违纪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被考评为“不达标”,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外,其他情况的回购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