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8 证券简称:杭州高新 公告编号:2022-075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杭州高新”)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沪 02 民终 3875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披露了与上海福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福镭德”)的民事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公司于 2021年 8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7),福镭
德变更了诉讼请求;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6 日披露了一审判决相关情况《关于收
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一审判决情况如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百零六
条,2020 年 12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199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第十八条,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
如下:
一、确认原告上海福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普通破产债权包括:借款本金债权 7,251,741.27 元、借款利息债权2,833,146.04 元、律师费损失债权 450,000 元、保全保险费损失债权 8,609.55元;
二、被告高长虹、被告楼永娣、被告缪勇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上述判决主文第一条中被告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上海福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
三、对原告上海福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5,084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90,054 元,由原告上海福镭
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33.95 元,由被告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高长虹、被告楼永娣、被告缪勇刚共同负担 90,050.05 元。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福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陈燕,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常璐,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长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楼永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缪勇刚
原审被告: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校、董樑,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福镭德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一审诉讼费由高新橡塑公司、高长虹、楼永娣、缪勇刚与高兴控股公司共同承担,二审诉讼费由高新橡塑公司、高长虹、楼永娣、缪勇刚共同负担。
(三)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沪 0107 民初 1308 号民事判决书第
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沪 0107 民初 1308 号民事判决书第
三项;
三、被上诉人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上海福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 7,251,741.27 元,并支付该
款相应利息(以本金 7,251,741.27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8 月 10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按年利率 15.40%计算);
四、被上诉人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上海福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 45 万元、保全保险费损失8,609.55 元;
五、被上诉人高长虹、被上诉人楼永娣、被上诉人缪勇刚对上述判决主文中被上诉人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负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高长虹、被上诉人楼永娣、被上诉人缪勇刚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
承担部分向被上诉人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上海福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85,084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90,054 元,由被上诉人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高长虹、被上诉人楼永娣、被上诉人缪勇刚、原审被告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85,084 元,由被上诉人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高长虹、被上诉人楼永娣、被上诉人缪勇刚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涉及的其他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准备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针对公司与福镭德的民事纠纷,公司已于 2021 年末计提了 1,061.99 万元预计负债,如被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当期利润会产生一定影响。
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沪 02 民终 3875
号。
特此公告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