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8 证券简称:杭州高新 公告编号:2022-004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杭州高新”)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上海福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镭德”)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沪 0107 民初 1308 号民事判决,已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收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1)沪 0107
民初 1308 号的《民事起诉状》,获悉福镭德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民事起诉状: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福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一: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高长虹,男
被告四:楼永娣,女
被告五:缪勇刚,男
被告六:楼永富,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50万元,
并以1,150万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借款实际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计至2020年12月7日为2,390,850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5万元、保全保险费8,609.55元;
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上述第1、2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4、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站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收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寄送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书》和《民事裁定书》【(2021)沪 0107 民初 1308 号之三】。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诉讼情况: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上海福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
725.46 万元,并以 725.46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10 日起
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止的利息,以 725.46 万元为基数按起诉时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的四倍支付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至借款实际结清之日止的利息。
其他诉讼请求不做变更
民事裁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福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楼永富的起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披露的《关于诉讼事
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7)。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收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
沪 0107 民初 1308 号,判决内容为:
民事判决书:
一、确认原告上海福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普通破产债权包括:借款本金债权 7,251,741.27 元、借款利息债权2,833,146.04 元、律师费损失债权 450,000 元、保全保险费损失债权 8,609.55元;
二、被告高长虹、被告楼永娣、被告缪勇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上述判决主文第一条中被告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上海福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
三、对原告上海福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5,084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90,054 元,由原告上海福镭
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33.95 元,由被告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高长虹、被告楼永娣、被告缪勇刚共同负担 90,050.05 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6 日于巨潮资讯网站披露的《关于收到民
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二、本次收到《民事上诉状》的主要内容
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福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长虹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楼永娣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缪勇刚
原审被告: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沪 0107 民初 1308 号民
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二、本案一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共同承担、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现处于上诉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