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8 证券简称:杭州高新 公告编号:2022-003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杭州高新”)近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浙 01 民初 201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披露了与厦门璟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璟娱投资”)的民事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1)。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宝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骏楠,杭州高新员工
被告:厦门璟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林晓彬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二)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7,700 万元,并按 6%/年标准支付
利息,利息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利息为 8,698,683 元);
2. 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及理由
2019 年 6 月 9 日,杭州高新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收购厦门市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35%股权的议案》,并与厦门市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游科技”)股东璟娱投资签订了《关于厦门市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7,700 万元收购快游科技 35%股权。
杭州高新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7 月 22 日、8 月 29 日向璟娱投资支付
1,600 万元、745 万元和 5,355 万元,合计 7,700 万元。公司与璟娱投资关于《厦
门市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
快游科技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的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3,600 万元、4,500 万元、5,500 万元。在利润承诺期间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如根据审计情况,快游科技截至当期期末实际盈利数未满足当期业绩承诺指标的,则璟娱投资应于每个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对公司进行连带足额补偿,补偿计算方式如下:
当年应补偿的现金金额=(截至当年期末的累计承诺净利润总额-截至当年期末的累计实现净利润总额)÷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总和×交易总价款-累计已补偿金额。
盈利承诺期间内,如当年实际盈利数未能实现业绩承诺指标的 65%,则公司
有权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璟娱投资,合同解除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璟娱投资将已经收到的本次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给公司,且璟娱投资按 6%的年利率向公司支付资金使用费,公司收到款项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快游科技股权过户至璟娱投资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名下,公司收到璟娱投资支付的前述现金补偿款不再退回。
快游科技 2019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4,310.21 万元,实现当年的业绩承诺。
快游科技 2020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085.57 万元,实际盈利数未能实现业绩承诺指标的 65%,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璟娱投资应按 6%的年利率向公司支付资
金使用费。公司已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向承诺方璟娱投资发函要求其履行回购义
务。截止 2021 年 6 月 24 日璟娱投资应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7,700 万元及资金
占用费 8,698,683 元。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为杭州高新和璟娱投资签订,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履行。依照协议约定,如案涉目标公司即快游科技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未能完成所承诺之当年度业绩承诺指标的 65%时,杭州高新有权要求解除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璟娱投资回购转让给杭州高新的股份,返还股权转让款 7,700 万元并按年利率 6%支付资金使用费。依据快游科技 2020 年度审计报告所载,其该年度净利润未能达到合同所约定之该年度扣非后净利润数不低于 4,500 万元的 65%的承诺。依照上述约定,璟娱投资应向高新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 7,700 万元并支付按年利率 6%计算的资金使用费,该资金使用费应自该股权转让款每笔款项实际
支出之日开始计算,暂算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为 8,604,526 元,此后至实际清偿
日止的资金使用费仍应按上述标准继续计算。
(四)判决情况:
综上,法院对杭州高新提出的璟娱投资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资金使用费中合理部分的诉请予以支持。璟娱投资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厦门璟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77,000,000 元;
二、厦门璟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
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使用费 8,604,526 元(暂算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自 2021 年 6 月 25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77,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
率 6%继续计算);
三、驳回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70,293 元,由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17 元,由
厦门璟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469,776 元。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厦门璟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三、涉及的其他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不排除被告有上诉的可能,最终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确定。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或者后期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浙 01 民初 2011 号。
特此公告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