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8 证券简称:杭州高新 公告编号:2022-001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杭州高新”)近日收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沪 0107 民初 1308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披露了与上海福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福镭德”)的民事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公司于 2021年 8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7),福镭德变更了诉讼请求。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福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陈燕,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常璐,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校、董樑,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长虹
被告:楼永娣
被告:缪勇刚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二)诉讼请求:
1.判令杭州高新立即归还福镭德借款本金 725. 46 万元,并支付以 725.46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10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止的利
息、以 725.46 万元为基数按起诉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即年利率 15.40%支
付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至借款实际结清之日止的利息,支付福镭德为实现债权
支出的律师费 45 万元、保全保险费 8,609.55 元;
2.确认福镭德对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兴集团”)享有借款
本金 725.46 万元以及自 2019 年 8 月 10 日起计算至 2021 年 7 月 25 日止的利息
(利息自 2019 年 8 月 10 日起计算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止以 725. 46 万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 24%计算,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至 2021 年 7 月 25 日止以 725.46 万
元为基数按起诉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即年利率 15.40%计算)、律师费 45万元、保全保险费 8,609.55 元的债权;
3.判令高长虹、楼永娣、缪勇刚对上述第 1、2 项诉讼请求中杭州高新、高
兴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杭州高新、高兴集团、高长虹、楼永娣、缪勇刚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三)事实及理由
2019 年 3 月 22 日,福镭德作为出借人,杭州高新、高兴集团作为借款人共
同签订了一份编号为【借】20190322《借款合同》,约定福镭德向杭州高新、高兴集团出借 1,150 万元,借款期限自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之日起开始计算。福镭德于《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向借款人支付了全部借款本金 1,150 万元,杭州高新、高兴集团共同出具《确认函》确认已收到福镭德全部借款,并承诺按期归还所有借款本息。
同日,高长虹、楼永娣、缪勇刚作为保证人共同与福镭德签订了一份编号为【保】20190322 的《保证合同》,约定各保证人自愿为杭州高新、高兴集团在
编号为【借】20190322《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到期后,杭州高新、 高兴集团无力偿还债务,在向福镭德支
付了截至 2019 年 8 月 9 日的借款利息后,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起诉之日,
杭州高新、高兴集团尚有本金 1,150 万元及自 2019 年 8 月 10 日起的利息未予以
清偿。在福镭德多次催讨下,杭州高新、高兴集团拒不返还剩余本息,已切实损害福镭德的合法权益。同时,高长虹、楼永娣、缪勇刚作为共同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杭州高新、高兴集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审理中,根据第一次庭审时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原告对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进行了全面对账核实,变更了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杭州高新实际上并非共同借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可知,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本案中,杭州高新实质系提供担保,且属于关联担保。根据杭州高新公司章程规定,关联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杭州高新时任法定代表人高长虹未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擅自为高兴集团提供担保,属于越权担保。杭州高新作为上市公司亦未就案涉交易作出公告。福镭德明知杭州高新性质系上市公司,亦知杭州高新与高兴集团是关联企业,其也可以方便获知上市公司杭州高新公司章程。福镭德作为债权人,应当知道法律对于公司的对外担保有特殊规定,其在签订涉案合同时,采取名为共同借款实为保证的形式,以达到规避上市公司对关联企业担保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监管规定的目的。可知,福镭德并未善意。因此,根据 199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杭州高新未对系争债务作出追认的情况下,该合同应当认定对杭州高新不发生效力。而且,杭州高新作为上市公司对此并无过错。由此,福镭德要求杭州高新承
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四)判决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百零六
条,2020 年 12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199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第十八条,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上海福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普通破产债权包括:借款本金债权 7,251,741.27 元、借款利息债权2,833,146.04 元、律师费损失债权 450,000 元、保全保险费损失债权 8,609.55元;
二、被告高长虹、被告楼永娣、被告缪勇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上述判决主文第一条中被告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上海福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
三、对原告上海福镭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5,084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90,054 元,由原告上海福镭
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33.95 元,由被告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高长虹、被告楼永娣、被告缪勇刚共同负担 90,050.05 元。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根据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不排除当事人有上诉的可能。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后期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已于 2020 年末计提预计负债 13,006,850.00 元。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沪0107民初1308号。
特此公告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