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8 证券简称:杭州高新 公告编号:2021-086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兴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高长虹、楼永娣、杭州双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溪旅游”)等存在合同纠纷,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近日公司收到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浙0110民初15079号】,该案于2021年7月7日被立案受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民事起诉状的基本内容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及诉讼请求
原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后村桥路3号
法定代表人:胡宝泉
被告一: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余杭区径山镇双溪竹海雅苑1幢1室
法定代表人:高长虹
被告二:高长虹,男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三:楼永娣,女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四:杭州双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余杭区径山镇双溪竹海路
法定代表人:高长虹
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四向原告支付垫付款项 7500,000 元,并按 6%/
年标准支付利息,从原告实际垫付之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利息为 76,25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四向原告支付由原告支付的(2020)浙 01 民终
5252 号案的案件受理费 65,768 元,(2020)浙 01 民终 5253 号案的案件受理费
5,132 元,合计 70,900 元。
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5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余杭法院”)做出(2019)浙0110民初17639号、(2019)浙0110民初17656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如下:
《民事判决书》(2019)浙0110民初17639号:
(一)、被告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杭州余杭众保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6,911,200元;
(二)、被告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杭州余杭众保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8,445,456.75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23日, 此后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另行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
(三)、被告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杭州余杭众保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
(四)、被告高长虹、楼永娣、杭州双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杭州余杭众保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民事判决书》(2019)浙0110民初17656号:
(一)、被告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杭州余杭众保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880,000元;
(二)、被告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杭州余杭众保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813,939.73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23日, 此后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另行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
(三)、被告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杭州余杭众保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
(四)、被告高长虹、楼永娣、杭州双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杭州余杭众保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杭州余杭众保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保财务”)因不服余杭法院(2019)浙0110民初17639号、17656号民事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提起上诉。杭州中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2020年8月4日,杭州中院裁定将两案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就两案一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前向杭州余杭众保财务咨询 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9,791,200元并支付计算至2020年12月11日止的利息22,090,646.61元(此后的利息以本金39,791,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前向杭州余杭众保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60,000元。
3、高长虹、楼永娣、杭州双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高长虹、楼永娣、杭州双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代偿后,有权向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4、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2,000万元的代偿义务,定于2021年1月至8月期间每个月的20日前分别支付250万元。 杭州余杭众保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放弃对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5、如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四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自违约情形发生次日起,杭州余杭众保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前履行2,000万元的代偿义务(扣除本调解协议签订后已实际履行部分)并支付违约金(自违约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0万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年利
率6%计算)。
6、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偿后,有权向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7、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杭州余杭众保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从两案所有当事人接受清偿或代偿的总范围以本调解协议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为限。
8、在杭州余杭众保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与其他当事人之间清算债权债务时,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代偿的款项(包括违约金)均用于抵扣已发生的利息。
9、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 0110 民初17639号案件中,案件受理费 268,7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73,733元,由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长虹、楼永娣、杭州双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5252号案件中,二审案件受理费131,536元,减半收取65,768元,由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0、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17656号案件中,案件受理费44,59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49,592元,由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长虹、楼永娣、杭州双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5253号案件中,二审案件受理费10,264元,减半收取5,132元,由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杭州中院做出的(2020)浙01民终5252、5253号民事调解书,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高新、公司”)承担2,000万元的代偿义务,定于2021年1月至8月期间每个月的20日前分别支付250万元给众保财务。公司于2021年2月5日支付了250万元,其余未按约支付,众保财务就此向余杭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浙0110执3903号。
公司已与众保财务达成一致协议,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众保财务指定账户支付了500万元作为和解保证金,其中200万元为现金保证金,300万元为银行承兑汇票。该保证金留存在甲方期间不计息。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如众保财务在2021浙0110执3903号案件中执行到的款项不足以覆盖(2020)浙01民终5252、525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全部债权的,先由上述保证金冲抵不足部分,如冲抵后仍无法覆盖全部债权的,由公司在2022
年1月6日前补足(公司的补足义务以上述调解书确认的乙方应承担金额为限)。如保证金超出众保财务全部债权额的,由众保财务在2022年1月6日前无息退还给公司。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已累计向众保财务支付7,500,000元。
公司已与上述四被告签订协议,其承担上述案件下的最终还款责任;现对其就公司垫付的7,500,000元、利息及(2020)浙01民终5252号案和(2020)浙01民终5253号案的案件受理费70,900元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
二、涉及的其他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