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8 证券简称:杭州高新 公告编号:2021-080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达成,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确定以2021年6月28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授予3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21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1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核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有效调动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1年6月4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吴长顺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6月17日,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2021年6月18日,公司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2021年6月2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授予条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21年6月28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限制性股票330.00万股,授予价格为5.00元/股。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授予日:2021年6月28日
3、授予价格:5.00元/股
4、授予对象及数量: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15名,首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330.00万股,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授 获授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予总量的比例(%) 票占当前总股
股) 本的比例(%)
蒋鹏 董事长、董事会 100 30.3 0.79
秘书
凌勇 副总经理 33 10 0.26
胡炳林 副总经理 30 9.09 0.24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167 50.61 1.32
务)人员(共计 12 人)
合计 330 100.00 2.61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58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除限售安排适用不同的限售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22个月、34个月、46个月。在首次授予的权益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25.00%、25.00%、50.00%的比例分三期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限
制性股票总量比例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
首次授予权益 起 2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25.00%
第一次解除限售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4 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首次授予权益 3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25.00%
第二次解除限售 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46 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首次授予权益 4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50.00%
第三次解除限售 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58 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解除限售期间,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6、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在2022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之一。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度财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 2022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较 2020 年度增长率不低
于 35%;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 2023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较 2020 年度增长率不低
于 70%;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 2024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较 2020 年度增长率不低
于 100%;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申请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
规定,以回购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满足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指标时,激励对象才可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按比例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 “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分别对应考核系数如下表所示:
考核结果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 100.00% 70.00% 0.00%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 “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五、经核查,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无买卖公
司股票的行为。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市价(2021年6月28日的收盘价为9.23元)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