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8 证券简称:杭州高新 公告编号:2021-029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杭州高新”)近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 01 民终 8859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披露了与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能电源、奥能公司”)的民事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2020年 9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2)。
一审判决情况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款 805 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 805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2、驳回原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7800 元,由原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89650
元,被告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68150 元。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弘璐,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东岳,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凌川,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股利分配纠纷
(二)诉讼请求:
1.变更( 2020)浙 0108 民初 2560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奥能公司支付给高新
公司利润分配款 2300 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或发回重审;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奥能公司承担。
(三)事实及理由
一、杭州高新最早受让股权所支付对价的情况与奥能公司利润分配没有关
联。杭州高新在 2017 年 6 月受让奥能公司 100%股权过程中,已按照当时协议约
定支付了首期对价,第二期及第三期对价则根据2018年11月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行抵销。故此,杭州高新已完成最初受让奥能公司 100%股权的全部对价支
付。奥能公司在 2018 年 11 月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定中均审议批准了 2300
万元的股东红利分配,该等公司盈余分配的决议与股东是否支付完股权转让对价无关。换言之,股权转让对价的支付是买受双方股东之间的关系,与公司无关。因此,从主体而言,奥能公司无权提出仅支付 35%股利分配款。公司应当履行支付全部利润分配的决议,至于因是否支付完毕股权转让对价而产生的分配比例问题则是买受双方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无权直接从应支付给股东的利润分配款中扣除。
二、一审法院未查明杭州高新未及时提取利润的原因。根据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奥能公司可分配利润为 3900
余万元,货币资金为 1500 余万元,其余可分配利润包括资产项下的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存货等,扣除公司正常运营所需资金后,当时实际可动用现金不足1500 万元。因此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决议作出后,奥能公司原董事即现在的实际控制人陈虹提出,若杭州高新退出时立即提取全部 2300 万元利润分配款,将会影响奥能公司的现金流和正常经营。经过协商,杭州高新同意将该利润留在奥能公司延后一年支付,以给予奥能公司充足的时间经营积累现金,使其有足够的现金在2019 年12 月 31 日前将2300万元分红款支付给杭州高新。该等协商与让步实为保障奥能公司的可持续经营以及各方股东利益而考虑,不应当由杭州高新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 杭州高新认为,本案中奥能公司作出的有效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决 定中均审议批准了 2300 万元的公司盈余分配方案,奥能公司应当执行,而与股东之间是否支付完毕股权转让款无关。
(四)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变更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 0108 民初 2560 号民事判决第一
项为: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款 23000000 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 23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维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 )浙 0108 民初 2560 号民事判决第二
项即:驳回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800元,由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杭
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承担156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1500元,由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涉及的其他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终审判决,公司已于 2019 年末计提了相应数额的坏账准备,上述案件对后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终8859号。
特此公告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