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8 证券简称:杭州高新 公告编号:2020-082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拟终止实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2020年5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0年5月29日,公司发布了《监事会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2020年6月2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2020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2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16人,首次授予权益的数量调整为695.20万股;同时确定以2020年6月8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授予695.2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对限制性股票进行登记上市。
二、关于公司终止实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因
鉴于当前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及公司股价波动的影响,公司继续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本着从公司长远发展和员工切身利益出发,充分落实员工激励,公司董事会审慎决定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与之相关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等配套文件一并终止。
三、关于公司终止实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公司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行业、市场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制度、适时推出其他激励方案等方式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推动上市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承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自决议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四、相关审议及批准程序及专项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公司独立董事及律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0年7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李湘江先生、林晓
彬先生、蒋鹏先生回避了表决。鉴于当前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及公司股价波动的影响,公司继续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公司董事会同意终止实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监事会于2020年7月26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第一期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我们一致同意本次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律师意见
公司已就终止实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决策程序,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符合《第一期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