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3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 董事会...... 22
第一节 董事...... 22
第二节 董事会......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8
第七章 监事会...... 29
第一节 监事...... 29
第二节 监事会......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5
第一节 通知...... 35
第二节 公告...... 3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8
第十二章 附则...... 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之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好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由原北京合纵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10000004679691。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原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工商登记手续,换发后的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6336146947。
第三条 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新股 A 股 2,600 万股,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参考名称):Hezong Sience&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湘江新区东方红街道岳麓西大道 588 号芯城科技园 2
栋 401-16
邮政编码:410000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7,201.868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续存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开发、制
造、销售在国内外有竞争力的产品;提供先进设计、销售和管理方法的培训;使合同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电气设备修理;电气安装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储能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刘泽刚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 韦强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3 张仁增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4 何昀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5 中国风险投资公司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6 高星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7 王维平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8 琚存旭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9 高维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0 严旭东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1 常满祥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2 邓胜明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3 肖湘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4 符家荣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5 贺飞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6 韩国良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7 徐迪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8 何晋章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19 陈涛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0 聂武河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1 迂永信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22 张旭 净资产 2007 年 1 月 30 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7,201.8687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公司
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