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7 证券简称:合纵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5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
公司部分股权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纵科技”、“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泽刚及其一致行动人韦强、张仁增、何昀(以下简称“转让方”)本次拟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55,266,287股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占公司总股本的6.63%)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成都交子君彤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成都交子君彤”、“受让方”)。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涉及公司股份比例未触及要约收购。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
一、股份协议转让概述
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泽刚及其一致行动人韦强、张仁增、何昀的通知,上述人员于2020年3月24日与成都交子君彤签署了《成都交子君彤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刘泽刚、韦强、张仁增、何昀关于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股权投资合作协议》”),转让方拟将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总计55,266,287股股票(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6.63%)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受让方。其中,刘泽刚转让其持有公司31,026,761股股份,占公司股本的3.72%、韦强转让其持有公司15,597,05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的1.87%、张仁增转让其持有公司7,142,476股股份,占公司股本的0.86%、何昀转让其持有公司1,50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的0.18%。转让价格为6.061元/股,预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334,968,965.51元人民币。
本次《股权投资合作协议》实施前后各方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转让前 本次增减变动 本次转让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 增减数量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
(股) 股本比例 (股) 增减比例 (股) 股本比例
刘泽刚 162,561,680 19.52% -31,026,761 -3.72% 131,534,919 15.79%
韦强 81,719,221 9.81% -15,597,050 -1.87% 66,122,171 7.94%
张仁增 37,422,304 4.49% -7,142,476 -0.86% 30,279,828 3.63%
何昀 31,270,207 3.75% -1,500,000 -0.18% 29,770,207 3.57%
成都交子君 0 0.00% 55,266,287 6.63% 55,266,287 6.63%
彤
注:上表中若计算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拟转让股份来源及性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其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因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而相应增加的股份);无限售流通股。
二、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1:刘泽刚
身份证号码:320***************
转让方2:韦强
身份证号码:430***************
转让方3:张仁增
身份证号码:110***************
转让方4:何昀
身份证号码:132***************
转让方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海关失信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成都交子君彤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PWX4M7W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街道麓山大道二
段18号附2号4栋1层1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葛伟民
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0-01-17至2023-01-16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项目投资;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权等非公开交易的股权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由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份额 1%,由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国君资管 1 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份额 49%,由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份额 50%
3、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或地区居留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1 葛伟民 男 中国 上海 无
派代表
关联关系情况说明:转让方与受让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成都交子君彤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葛伟民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街道麓山大道二段18号附2号4栋1层1号
乙方1:刘泽刚
身份证号码:320***************
乙方2:韦强
身份证号码:430***************
乙方3:张仁增
身份证号码:110***************
乙方4:何昀
身份证号码:132***************
(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以下合称“乙方”)
鉴于:
甲方(受让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乙方(转让方)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甲、乙双方基于对上市公司发展战略的理解和认同,就股权投资合作达成一致意见,甲方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乙方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55,266,287股股权,占公司股本的6.63%,帮助乙方化解股权质押风险,并将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及优势为乙方提供资本市场相关服务,帮助合纵科技加快产业布局的整合,实现共赢发展。
现各方就本次合作事宜签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股份转让相关事宜
1、转让方同意将其所持的总计 55,266,287 股合纵科技股票(约占上市公
司股份总数的 6.63%)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受让方。本次拟协议转让的股份存在质押情况,转让方承诺,标的股份过户前转让方应解除上述标的股份的质押状态。
2、经各方协商一致,《股权投资合作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6.061元/股,预计标的股份的转让总价款为 334,968,965.51 元人民币。各方同意,若法律法规对标的股份的定价另有要求的,各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各方同意,在不违反《股权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如在过渡期上市公司以累计未分配利润派发股票红利或者以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从而导致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增加的,则《股权投资合作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股份数量相应进行增加,经过增加后的标的股份仍应为上市公司股本增加后的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6.63%,在该等情况下,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保持不变。
4、出现《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中第二条第 4 款之情形时,前述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仍旧维持不变;出现《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中第二条第 5 款之情形时,前述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将进行相应调减。
5、各方同意,在不违反《股权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如在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向乙方分配现金分红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向乙方分配现金红利,则双方应根据下述计算公式相应调减《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中第二条第1 款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经调减后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股权投资合作协议》第二条第 1 款约定
的每股转让价格-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已向乙方分配的每股现金红利)*标的股份股数。
第二条后续安排
《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为各方合作的基础和依据,协议签署后,各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审批/审查结果等决定是否继续推进本次交易或进行调整,后续各方进一步磋商后另行签订协议及/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三条附则
本协议自转让方签字、受让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附表一: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具体情况
序号 转让方 2020年
转让股份数(股) 转让比例
1 刘泽刚 31,026,761 3.72%
2 韦强 15,597,050 1.87%
3 张仁增 7,142,476 0.86%
4 何昀 1,500,000 0.18%
合计 55,266,287 6.63%
附注:
1、上述部分计算的差异系由转让比例采取四舍五入造成的。
2、如上述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前,标的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转让股份数量将自动作出相应的调整,以保持约定的股份转让比例不变。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泽刚及其一致行动人韦强、张仁增、何昀所作相关承诺如下:
(一)、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泽刚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若股份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