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一致行动人、公司监事减持部分股权预披露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监事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批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泽刚先生以及一致行动人韦强先生、张仁增先生、何昀先生(合计持本公司股份238,496,067股,占本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40.97%),计划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拟减持数量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不超过16,500,000股(即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8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实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实施;
上述股东的一致行动人高星女士(持本公司股份11,965,802股,占本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2.06%),计划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拟减持数量为不超过1,860,000股(即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32%)。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实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实施;
上述减持计划实施过过程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实施,且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实施,且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王维平先生计划在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200,000股。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监事王维平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持 占公司总股 无限售条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股东名称
股股数(股) 本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刘泽刚 123,519,986 21.22% 21,648,747 101,871,239
韦强 62,041,272 10.66% 8,345,318 53,695,954
张仁增 28,798,917 4.95% 6,344,729 22,454,188
何昀 24,135,892 4.15% 5,104,723 19,031,169
高星 11,965,802 2.06% 2,398,951 9,566,851
王维平 6,541,997 1.12% 1,635,499 4,906,498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拟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19,560,000股公司股份,即:
股东名称 拟减持股数(股) 拟减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刘泽刚 8,400,000 1.44%
韦强 4,200,000 0.72%
张仁增 2,100,000 0.36%
何昀 1,800,000 0.31%
高星 1,860,000 0.32%
王维平 1,200,000 0.21%
2、股票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购入的公司
其中通过二级市场购入的股份为:刘泽刚先生通过二级市场购入股份30,900股,韦强先生通过二级市场购入股份2,000股,张仁增先生通过二级市场购入股份1,300股,何昀先生通过二级市场购入股份100,000股,高星女士通过二级市场购入股份57,750股,合计通过二级市场购入股份191,950股。
3、拟减持时间:
(1)刘泽刚先生以及一致行动人韦强先生、张仁增先生、何昀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实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实施;
(2)一致行动人高星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实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实施;
(3)监事王维平先生: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实施。
4、减持方式: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泽刚先生以及一致行动人韦强先生、张仁增先生、何昀先生、高星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2)监事王维平先生通过集中竞价。
5、拟减持价格区间:视市场价格而定。
6、减持原因:主要用于此前个人增持合纵科技股份及投资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的本息偿还,股东继续看好公司未来。
三、与股份相关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泽刚先生以及一致行动人韦强先生、张仁增先生、何昀先生、高星女士承诺履行情况:
(一)、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泽刚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股份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格按照上述情形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累积调整,下同)。4、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5、本人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的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
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韦强、张仁增、何昀、高星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股份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格按照上述情形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累积调整。)。”
(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告书中所做的相关承诺:(1)“发行人控股股东刘泽刚及一致行动人韦强、张仁增、何昀、高星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
上市后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格按照上述情形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累积调整,下同)。4、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年12月1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5、本人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的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
(2)“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刘泽刚、韦强、张仁增、何昀对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发行人上市后,刘泽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可能根据个人资金需求,以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依法减持不超过届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20%。发行人上市后,韦强、张仁增、何昀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可能根据个人资金需求,以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依法减持不超过届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20%。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在2017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刘泽刚、韦强、张仁增、何昀、高星承诺其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登记日之前所持有的合纵科技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转让。如前述股份,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则增加部分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于本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及买卖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
公司监事王维平承诺履行情况:
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相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泽刚先生及一致行动人韦强先生、张仁增先生、何昀先生、高星女士、监事王维平先生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泽刚先生及一致行动人韦强先生、张仁增先生、何昀先生、高星女士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最大限度实施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泽刚先生、一致行动人韦强先生、张仁增先生、何昀先生、高星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