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之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
(修订稿)
之
补充合同
年 月 日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修订稿) 之补充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于北京签署:
甲方: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 号嘉华大厦 D1211、 1212
法定代表人:刘泽刚
乙方: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法定代表人:金煜
甲乙双方已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
购合同(修订稿) 》(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核
准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后,乙方( 代上银基金合纵科技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将根据《股份认购合同》约定的条件、数量及价格,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股票。现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认购甲方本次
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达成本补充合同如下:
一、对《股份认购合同》相关条款的补充
1、 乙方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上银基金合纵科技 1 号资产
管理计划持有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乙方同意并确认, 上银基金
合纵科技 1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资金来源于甲方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合
法薪酬、自筹资金,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或代他人投资、委托持股、信托持
股或类似安排,亦不存在认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甲方、 甲方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2、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甲方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骨
干员工共同出资设立,与甲方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为参加对
象的合法薪酬及自筹资金,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对上银基金合纵科技 1 号资产
管理计划成立及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
3、 乙方保证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在中
国证监会备案前, 上银基金合纵科技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金募集到位。
4、 在认购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满足后,若乙方未按照本协
议约定的数量、价格及期限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未认购总金额的 0.05%。
5、 乙方同意并确认,在上银基金合纵科技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的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内, 份额持有人不直接或间接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
分其所持有的资管计划份额。
6、 乙方承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
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在信息披露敏感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
进行标的股票的买卖。
7、 乙方承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
三条等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
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将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与资管计划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将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股票数量与资管计划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持有人向乙方发出投资指令时, 持有人应就是否违反以上
义务进行说明。乙方应审慎核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权益变动情况,并应当提醒、
督促与甲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履行上述义务。员工持股计划持
有人如违反上述义务,应将其收益归甲方所有,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
失。
二、其他事项
1、 本补充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
成立,并自《股份认购合同》约定的各项生效条件均获得满足后生效。
2、本补充合同作为《股份认购合同》的组成部分,与《股份认购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合同有约定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未约定
的,依照《股份认购合同》执行。
3、如无另行说明或本协议另行修改,本协议所使用的用语或定义具有与《股
份认购合同》中同一用语及定义相同的含义。
4、 本补充合同正本壹式陆份,双方各执壹份,其余留存公司或报有关政府
部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
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修订稿)之补充合同》之签署页)
甲方(盖章):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合纵科技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情况
序号 姓名 认购份额(万份) 认购金额(万份)
1 刘泽刚 2007.6 2007.6
2 韦强 1434 1434
3 张仁增 430.2 430.2
4 何昀 430.2 430.2
5 谢泳 860.4 860.4
6 黄德平 860.4 860.4
7 王建培 717 717
8 韩国良 573.6 573.6
9 曾小红 430.2 430.2
10 周乃凤 372.84 372.84
11 李收平 286.8 286.8
12 胡习部 286.8 286.8
13 刘军 172.08 172.08
14 王道华 143.4 143.4
15 欧志强 143.4 143.4
16 窦志刚 86.04 86.04
17 赵世海 86.04 86.04
18 王学曙 86.04 86.04
19 迂永信 86.04 86.04
20 韩月娇 86.04 86.04
21 冯峥 86.04 86.04
22 朱宏伟 57.36 57.36
23 邓亚洲 57.36 57.36
24 孙炜桐 45.888 45.888
25 陈德香 43.02 43.02
26 王涛 43.02 43.02
27 台志恒 28.68 28.68
28 曹世波 28.68 28.68
29 杨飞 28.68 28.68
30 宋鸣鸣 28.68 28.68
31 张银昆 28.68 28.68
32 刘国新 28.68 28.68
33 魏奎 28.68 28.68
34 崔巍 28.68 28.68
35 赵东 28.68 28.68
36 张庆敏 20.076 20.076
37 李瑞光 18.642 18.642
38 戴学栋 17.208 17.208
39 张寿寿 17.208 17.208
40 王利涛 17.208 17.208
41 熊红梅 14.34 14.34
42 元国强 14.34 14.34
43 杜代辉 14.34 14.34
44 韦超将 14.34 14.34
45 周海全 14.34 14.34
46 赵瑞芳 14.34 14.34
47 徐松彬 14.34 14.34
48 赵维建 14.34 14.34
49 陈相林 14.34 14.34
50 吴慧芬 14.34 14.34
51 陈亚 14.34 14.34
52 雷亚 14.34 14.34
53 陈浩 14.34 14.34
54 张伟 14.34 14.34
55 刘保臣 11.472 11.472
56 李鑫 10.038 10.038
57 刘国伟 8.604 8.604
58 于亚南 8.604 8.604
59 刘学民 8.604 8.604
60 王淑杰 8.604 8.604
61 金智慧 8.604 8.604
62 赵艳武 5.736 5.736
63 柏仓 5.736 5.736
64 高雄 5.736 5.736
65 刘伟 2.868 2.868
66 李峰 2.868 2.868
67 王德生 2.868 2.868
68 唐峰 2.868 2.868
总计: 10554.24 1055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