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该 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1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
2 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登记机构”)集中存管。经公司股东会决议,
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
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属企业)不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3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4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
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定发行
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
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
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5 让。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定。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有的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1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公司股票。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以提供。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6 规的规定。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定无效。
7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决算方案;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补亏损方案;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