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修订前的《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号 二零二零年六月 二零二一年八月
1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额 为 第 十 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额为
777,561,455 股。 777,561,455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司合并;
2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将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收购其股份的。 励;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股份的活动。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3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 0 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公司依照 0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4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公司依照 0 第(三)项规定收购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总数的 25%;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5 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后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对象提供的担保;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6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 (六)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
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
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
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规定第(一)
至第(四)项,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