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6 证券简称:胜宏科技 公告编号:2020-079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0 年 7 月 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取消授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的 170.6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同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8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 月 3 日,公司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
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查并于 2019 年 1 月 3 日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
行了说明并出具了审核意见。
3、2019 年 1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2019 年 2 月 2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同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2019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6、2019 年 4 月 15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4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2.4 万股限制性股票。
7、2019 年 5 月 7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252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44.2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6,970.7975 万股的1.23%。公司股份总数由 769,707,975 股变更为 779,149,975 股。
8、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0 年 6 月 10 日作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
合条件的 61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9、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 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取消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 170.6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需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一次性授予。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由于公司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期限内没有向潜在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计划,因此公司决定取消授予预留的 170.6 万股限制
性股票。
三、本次取消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取消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影响公司股本结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升公司综合实力,全力以赴为全体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核实意见及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取消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本结构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取消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因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事项至今已经超过 12 个月,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上述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取消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的 170.6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取消授予之事宜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