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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宏科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14

证券代码:300476               证券简称:胜宏科技              公告编号:2017-064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议案、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9月14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13日至2017年9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4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 13日

15:00至2017年9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新桥村行诚科技园胜宏科技会议室;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涛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05,39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8.0326%;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205,39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8.032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00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二)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5,39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网络及现场)表决结果:同意22,092,2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公司减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5,39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网络及现场)表决结果:同意22,092,2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关于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3亿

元授信额度及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5,39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网络及现场)表决结果:同意22,092,2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5,39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网络及现场)表决结果:同意22,092,2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宋幸幸、刘中祥;

    3、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