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6 证券简称:胜宏科技 公告编号:2015-066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6年8月22日
2、授予数量:78.5万股
3、授予价格:12.18元/股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8月2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5年8月22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一)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新股。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321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4,667万股的2.19%。
其中首次授予289.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97%,预留31.4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1%,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9.78%。
(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本次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股票的总额 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比例 本的比例
(万股) (%) (%)
陈勇 董事、副总经理 105 32.71% 0.72%
赵启祥 副总经理 60 18.69% 0.41%
朱国强 财务总监 50 15.58% 0.34%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74.60 23.24% 0.51%
(43人)
预留部分 31.40 9.78% 0.21%
合计(46人) 321 100.00% 2.19%
(三)解锁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3期解锁,每期解锁的比例分别为30%、30%和40%,实际可解锁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
解锁期 解锁时间 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
第一个解锁期 30%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
第二个解锁期 30%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
第三个解锁期 40%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2期解锁,每期解锁的比例分别为50%、50%,实际可解锁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
解锁期 解锁时间 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
第一个解锁期 50%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
第二个解锁期 50%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解锁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15-2017年的各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锁,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锁条件。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相比2014年,201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解锁期 相比2014年,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个解锁期 相比2014年,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相比2014年,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解锁期 相比2014年,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且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锁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年8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出具相应报告。
同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5年8月21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3、2015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对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及授予事项符
合相关规定。
4、2015年11月2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
鉴于自2015年8月24日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来,黄克强、张斌、陈小勇、胡吉峰、杨伟、刘克坚共6人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累计0.6万股,公司实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89万股。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15年11月27日,公司的总股本由14,667股变更为14,956股。
5、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6年8月22日作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3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和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核查,公司未发生上述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经公司核查,本次被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综上所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公司本次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不存在差异,不需要重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程序。
五、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激励对象唐文强、马辉等共63人一次性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共计78.5万股。
2、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6年8月22日
经核查,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限制性股票将在首次授予日起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