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5 证券简称:香农芯创 公告编号:2022-080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2、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
3、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一审已裁定。案件处理结果与联合创泰无直接利害关系,联合创泰仅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参加本次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不会对公司及联合创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8 月 27 日,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
资子公司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泰”)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送达的(2021)浙 04 民初 57 号、(2021)浙 04 民初 58 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要求联合创泰作
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8 日、9 月 24 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4)、《关于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2)。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联合创泰收到嘉兴中院送达的(2021)浙 04 民初 57 号案件的
《民事裁定书》,嘉兴中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系黄泽伟受让联合创泰对香港德景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德景”)的债权后,对其所认为的该债务的保证人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德景”)、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
通讯”)、沙翔提起的诉讼。现浙江德景、国美通讯对黄泽伟主张的其所受让的债权提出异议,认为该债权不实,并提交了由债务人香港德景出具的《情况说明》,声称对联合创泰主张的欠款金额有异议。则在此情形下,债务人香港德景应为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需追加其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然根据联合创泰与香港德景签订的《供货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香港德景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同时,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嘉兴中院并非香港德景所在地法院,故嘉兴中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应驳回起
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已经一审法院嘉兴中院裁定驳回起诉。本次诉讼与联合创泰无直接利害关系,联合创泰仅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参加本次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不会对公司及联合创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浙 04 民初 57 号《民事裁定
书》。
特此公告。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