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4 证券简称:景嘉微 公告编号:2021-018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4 月 16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4 月 16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16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20 年 4 月 12 日
4、会议地点: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路 1 号公司 5 楼会议室
5、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股东大会的主持人:董事长曾万辉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48,420,2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68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6,049,5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81%。
(二) 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数合计为 120,188,5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968%。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数 5,354,3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74%。
(三) 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合计为 28,231,7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16%。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数 695,1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8%。
(四) 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394,1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4%;反对 2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23,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86%;反对 2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406,2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35,5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86%;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406,2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35,5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86%;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选举非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喻丽丽女士、曾万辉先生、纪路先生、余圣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01 选举喻丽丽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389,8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5%。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19,0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71%。
4.02 选举曾万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389,8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5%。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19,0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71%。
4.03 选举纪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389,8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5%。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19,0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71%。
4.04 选举余圣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389,8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5%。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19,0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71%。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选举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余小游先生、伍志英女士、赖湘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由于余小游先生已连续 4 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其在本届董事会的任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 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5.01 选举余小游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401,1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1%。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30,4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43%。
5.02 选举伍志英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401,1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1%。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30,4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43%。
5.03 选举赖湘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401,1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1%。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30,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43%。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选举非职工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顾菊香女士、韩淑云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6.01 选举顾菊香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413,2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3%。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42,5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43%。
6.02 选举韩淑云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351,7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8%。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80,9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67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