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3 证券简称:德尔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0
债券代码:123011 债券简称:德尔转债
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79 人,实际解除限售的数量为241.25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2.1285%。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 2020 年 1 月 14 日。
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股份”或“公司”)2020年 1 月 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并已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了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事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形式,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即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本部及子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
3、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以 2017 年 1 月 13 日为授予日向 88 名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合计 493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7.10 元/股。授予股份的
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3 月 17 日。
4、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 回购注销之日止,不超过 4 年。
(1)本计划对所授限制性股票实行分期解除限售,首次解除限售日与授予
日的时间间隔为 24 个月。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激励对象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同时达标的前提下,可按本计划约定的比例分期解除限售。 在解除限售前,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分期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解除限售期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解除限售期 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5、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对所授限制性股票实行分期解除限售,并分年度进行公司业绩考核和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以两个层面考核同时达标作为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的条件。
①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以 2015 年为基期,2017 年主
解除限售期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以 2015 年为基期,2018 年主
解除限售期 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如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指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②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指标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绩效考核指标
第一个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解除限售期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17 年绩效考核为合格
第二个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解除限售期 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18 年绩效考核为合格
根据德尔股份《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如激励对
象年度考核不合格,则其对应考核年度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对《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16 年 11 月 30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16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17 年 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7 年 3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7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肯定性的独立意见。
7、2018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肯定性的独立意见。
8、2018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鉴于公司筹备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工作,为保证发行工作的顺利完成,公司决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完毕前中止办理上述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审议通过《关于中止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手续的议案》。
9、2019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审查,监事会对公司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所涉及解除限售对象名单和数量分别进行了核查,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肯定性的独立意见。
10、2020 年 1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审查,监事会对公司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涉及解除限售对象名单和数量分别进行了核查,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肯定性的独立意见。
三、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限售期已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激励对象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同时达标的前提下,可按本计划约定的比例分期解除限售。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
公司确定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 月 13 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
已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一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
计报告; 件。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