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新元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4-094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25日(星期五)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2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B座12层,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业胜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3,796,9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810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0,903,4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493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2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893,4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3171%。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 151 人(其中现场出席 31 人,
网络方式出席 12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2,609,898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4.5811%。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书面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 《提名吴贤龙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0,976,582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76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240,43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398%。
表决结果:通过
2. 《提名张光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0,905,602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8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169,45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769%。
表决结果:通过
3. 《提名钱林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0,905,60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8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169,46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769%。
4. 《提名尤进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0,846,40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110,26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075%。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 《提名彭易梅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0,912,59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9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176,45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324%。
表决结果:通过
2. 《提名韩佳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0,910,61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87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174,46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166%。
表决结果:通过
3. 《提名刘纳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0,910,60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87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174,46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16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 《提名李雅婷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50,914,57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92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178,43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481%。
表决结果:通过
2. 《提名赵秋丽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50,910,576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87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174,43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164%。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034,1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099%;反对21,696,8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007%;弃权6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297,9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65%;反对24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08%;弃权6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26%。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成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044,5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240%;反对21,686,7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871%;弃权6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308,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090%;反对23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08%;弃权6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0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刘春景律师、岑若冲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