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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科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01


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新元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4-079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湖南新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辉控股”)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吴贤龙先生、张光华先生、钱林义先生、尤进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彭易梅女士、韩佳益先生和刘纳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上述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要求。董事会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3.2.3、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经审核,彭易梅女士、韩佳益先生、刘纳新先生均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其中彭易梅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公司已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上述选举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对候选人进行表决。上述董事候选人名单中,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董事职责和义务。公司对第四届董事会各位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及董事会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30 日

                附件: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吴贤龙,男,1978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北京空港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有限公司运营副总裁、百特商业集团董事会主席和首席执行官;2021 年 6 月至今,担任湖南韬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2024 年 8 月 14 日,朱业胜先生、曾维斌先生、姜承法先生、宁波世纪万向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新辉控股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38,471,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3.98%)所享有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新辉控股行使。吴贤龙先生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表决权委托期间,新辉控股与朱业胜、曾维斌、姜承法、世纪万向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吴贤龙先生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张光华,男,1972 年生,北京市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联创投资合伙人、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 NQ mobile group 副总裁、新浪微博投资基金顾问、中关村物联网联盟副秘书长、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副秘书长、中关村国际创客中心顾问、中国国际商会理事、美国商会企业代表、北京邮电大学国家科技园顾问、北京邮电大学国际学院导师、准油股份(002207.sz)董事长、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现任香港中意国际金控合伙人。有丰富的上市公司资本运作以及投资管理相关经验。

  张光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钱林义,男,1980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统计学博士学位。曾任华东师范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统计学院教授、湖南新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部总经理。

  钱林义先生有丰富的与国内顶尖互联网公司的战略合作经验,旨在通过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提升企业的精准营销和用户画像能力,为多家金融机构设计并实施了量化投资与风险管理模型。

  钱林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尤进红,男,1970 年生,加拿大国籍。上海财经大学统计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期从事数理统计,生物统计和计量经济学的科学研究工作。专注于大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系统的研发。现任湖南新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尤进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彭易梅,女,1971 年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曾任湖南湘投金天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副总监兼预算办主任、湖南湘投金天钛金属有限公司董事、湖南湘投金天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湖南湘投轻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重庆三峡学院会计系教师。

  彭易梅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韩佳益,男,1979 年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北京市
延庆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北京道乐投资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北京君致律师事务所、北京兰普瑞那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5033)独立董事。现为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佳益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刘纳新,男,1970 年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
会计系教师、信息管理系副主任、教务处副处长、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会计学院院长、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劲仔食品独立董事。现任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图书馆馆长。

  刘纳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