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新元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3-036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 年 5 月 22 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由于 9 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
予其全部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 116 人调整为 107 人。
(3)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原计划授予 9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由其他
激励对象认购,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总数 872.5 万股不作调整。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5.64 元/股
(5)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4月25日,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 年 4 月 26 日-2023 年 5 月 5 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
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
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
4、2023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5、2023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22
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7 名激励对象授予 872.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激励工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日:2023 年 5 月 22 日。
4、授予价格:5.64 元/股。
5、授予对象及数量: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07 人,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872.5 万股。具体分配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占本激励计划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 授予总量的比例 告时公司股本总
(万股) 额的比例
程枭 子公司总经理 3 0.344% 0.011%
张敏 子公司总经理 30 3.438% 0.113%
李翔 子公司总经理 30 3.438% 0.113%
陈凝 子公司总经理 10 1.146% 0.038%
魏彧 子公司总经理 6 0.688% 0.023%
孙振山 子公司副总经理 6 0.688% 0.023%
刘淑玲 子公司副总经理 4 0.458% 0.015%
马晓范 子公司副总经理 4 0.458% 0.015%
盖平 子公司总经理 6 0.688% 0.023%
吴旭宏 子公司总经理 30 3.438% 0.113%
任文 子公司副总经理 6 0.688% 0.023%
张跃东 子公司总经理 2 0.229% 0.008%
庞义 子公司总经理 1 0.115% 0.004%
核心和技术骨干(94)人 734.5 84.183% 2.756%
合计 872.5 100% 3.274%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
登记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
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
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
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
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
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
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
取,作为应付股利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
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
会计处理。
(3)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易日起至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易日起至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
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4)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 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 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