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新元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23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人员为 66 人,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824,250 股;
2、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人员为 42 人,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868,000 股。
3、本次合计共解除限售股 1,692,250 股,占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后公司总股本 266,533,621 股的 0.63%;
4、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年3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年3月12日-2020年3月21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4月7日,公司披露了《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0年4月1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0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6、2020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47.20 万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激励对象共 72 人,授予价格为 6.29 元/股,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4 日。
7、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20 年度经营业绩未达到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公司拟将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对应第一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73.6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6.29 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0.09435 元/股总计 6.38435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 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赵鸿滨、董春辉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6.29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 314,500 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21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2 名离职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5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10、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4 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叶超、伍洋、李哲生、胡松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7,5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6.29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 235,875 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1、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解除限售情况说明
(1)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50%
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25%
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25%
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20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2020 年 5 月 11 日,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4 日,因此,2020 年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6 月 6 日届满。
(2)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50%
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50%
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21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2021 年 6 月 15 日,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7 月 7 日,因此,2021 年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届满。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确认,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确认,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0 年-2022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