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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科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新元科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新元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22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4 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叶超、伍洋、李哲生、胡松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7,5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6.29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 235,875 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20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年3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年3月12日-2020年3月21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4月7日,公司披露了《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股
权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0年4月1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0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6、2020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47.20 万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激励对象共 72 人,授予价格为 6.29 元/股,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4 日。
    7、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20 年度经营业绩未达到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公司拟将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对应第一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73.6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6.29 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0.09435 元/股总计 6.38435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 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赵鸿滨、董春辉因个人原因
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6.29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 314,500 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21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2 名离职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5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10、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4 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叶超、伍洋、李哲生、胡松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7,5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6.29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 235,875 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鉴于公司 4 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叶超、伍洋、李哲生、胡松因个人
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7,5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6.29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 235,875 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代为收取,因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7,500 股需回购注销,对应的现金分红将由公司收回。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三、回购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42,150,720        15.81      42,113,220      15.80


    高管锁定股        38,728,720        14.53      38,728,720      14.53

  股权激励限售股      3,422,000        1.28        3,384,500        1.27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24,420,401      84.19      224,420,401      84.20

  三、股份总数      266,571,121        100      266,533,621      100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同意公司对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7,5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7,500股,回购价格为 6.29 元/股。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七、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所需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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