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新元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12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82 号)核准,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元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59,628,202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465,099,975.60 元。截至 2021 年 2 月 26 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特定投资者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59,628,202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65,099,975.6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 10,566,037.74 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454,533,937.86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100Z0005 号《验资
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及保荐机构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万向新元(宁夏)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万向”)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瀛海支行及保荐机构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
专户余额(元)
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 银行账号 (截至 2021 年 2 募集资金用途
月 26 日)
废旧轮胎循环
杭州银行股份有
利用智慧工厂
限公司北京中关 新元科技 1101040160001271500 455,299,975.60
项目、补充流
村支行
动资金
兴业银行股份有 废旧轮胎循环
限公司北京经济 新元科技 321130100100442704 0.00 利用智慧工厂
技术开发区支行 项目
废旧轮胎循环
中信银行股份有
新元科技 8115701012000261236 0.00 利用智慧工厂
限公司南昌分行
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
新元科技 8115701012800261224 0.00 补充流动资金
限公司南昌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 废旧轮胎循环
限公司北京大兴 宁夏万向 321590100100028379 0.00 利用智慧工厂
瀛海支行 项目
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废旧轮胎循环利用智慧工厂项目”由全资子公司宁夏万
向实施,截至 2021 年 2 月 26 日,该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从新元科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拨付至
宁夏万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及保荐机构宏信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中“甲方”指新元科技,“乙方”指三家商业银行,“丙方”指宏信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1、甲方已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1040160001271500,截至 2021 年 2 月 26 日,
余额为 455,299,975.6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废旧轮胎循环利用智慧工厂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账号为 321130100100442704,截至 2021 年 2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废旧轮胎循环利用智慧工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8115701012000261236,截至 2021 年 2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废旧轮胎循环利用智慧工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8115701012800261224,截至 2021 年 2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尹鹏、黄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乙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万向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瀛海支行及保荐机构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中“甲方一”指新元科技,“甲方二”指宁夏万向(“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乙方”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瀛海支行,“丙方”指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21590100100028379,
截至 2021 年 2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废旧轮胎循环利用
智慧工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尹鹏、黄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