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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普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3

厚普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71      证券简称:厚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0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13日(星期四)下午15:00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康隆路555号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5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季文先生。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182,721,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99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7人,代表股份数量8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数量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数量8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2,679,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67%;反对 4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3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51.9231%;反对 4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48.076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2,679,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67%;反对 4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3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48.076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2,679,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67%;反对 4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3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51.9231%;反对 4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48.076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2,679,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67%;反对 4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3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51.9231%;反对 4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48.076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2,679,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67%;反对 4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3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51.9231%;反对 4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48.076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2,679,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67%;反对 4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3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51.9231%;反对 4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48.076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2,679,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67%;反对 4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3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51.9231%;反对 4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48.076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高晋康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关于提名增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对该议案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8.01 非独立董事刘锡君先生


  同意 21,004,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1.495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5.3179%。

  8.02 非独立董事罗碧云先生

  同意 161,634,4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8.459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192%。

  本议案为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差额选举出 1 名非独立董事,根据表决结果,罗碧云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鲁鹏、石广富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一)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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