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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71 深市 厚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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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普股份: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16-09-06

证券代码: 300471 证券简称:厚普股份 公告编号: 2016-067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9月9日。
2、 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19,20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50%,涉及
的激励对象共计346名,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涛先生及其配偶谭永华女士所持合计8
万股限制性股票在本次解锁后,仍需要遵守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所持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也即该8万股股份将继续锁定至规定期限; 同时, 张俊先生
为公司离任董事,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离职, 其持
有的合计1.6万股限制性股票在本次解锁后,仍需要遵守离职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持有公司
股份的规定,也即该1.6万股股份将继续锁定至规定期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已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的仍需要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因此,本次解锁实
际新增可上市流通激励股票数量为2,108,200股, 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42%。
3、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无差异。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厚普股份” )于2016年8
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
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按照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的全部事宜等, 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项下所有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相关事项作出安排符合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厚普股份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
3、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
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
4、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以2015年8月20日为授予日向合计350名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合计278.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0.37元/股。授予后,公司实施完毕2015年半
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即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和2015年度权益派送
( 即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6.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因此,首次授予的股份数量调整
为557.2万股。
5、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司以2016年7月8日为授予日向合计14名激励对象授予合
计36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3.73元/股。
6、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满足解锁条件
的,激励对象可以在解锁期内按40%、 20%和40%的解锁比例分三期申请解锁。具体如下:
解锁期 解锁时间 可解锁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二个解锁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
第三个解锁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自该部分股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
在解锁期内按50%和50%的解锁比例分两期申请解锁。 具体如下:
解锁期 解锁时间 可解锁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
自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解锁期
自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在上述解锁期内,若当期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就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
锁; 未按期申请解锁的部分不再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7、解锁条件:
( 1)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标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考核年度为2015-2017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具体如下所示:
解锁阶段 考核期间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次解锁 2015 年度 以 2014 年为基准年, 2015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第二次解锁 2016 年度 以 2014 年为基准年, 2016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5%
第三次解锁 2017 年度 以 2014 年为基准年, 2017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
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锁考核年度为2016-201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预留限制性股票分两期解锁,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预留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锁。具体如下:
解锁阶段 考核期间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次解锁 2016 年度 以 2014 年为基准年, 2016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5%
第二次解锁 2017 年度 以 2014 年为基准年, 2017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
以上营业收入指上市公司合并口径营业收入,股权激励计划的成本应计入公司相关成本
或费用,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除此之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
不得为负。
上述第一、第二个解锁期内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可以递延到
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时一起解锁;若下一年仍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
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第三个解锁期内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时,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 2)达到个人业绩考核标准
根据公司《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经考
核应达到相应的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时,才能全额解锁
当期限制性股票。如果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取消其当期可解锁限制
性股票的解锁权利,其当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 2015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并核查了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
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2、 2015年8月13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3、 2015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调整激励对象名
单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核实了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
单。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
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4、 2016年7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
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5、 2016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等议案。 同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
事对本次解锁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本次解锁安排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 ”) 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
解锁,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三、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全部成就,且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
或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由激励对象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次申请解锁,第一次解锁期
为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锁定期满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为解锁日,在解锁条件成就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既定的比例分三批解锁,每
一批的解锁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 24个月、 36个月。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8
月20日。截至2016年8月22日,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在锁定
期后的第一个解锁期内(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止),激励对象在相应解锁条件成就的前提下,可申请解锁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
总量的40%的限制性股票。
(二)参与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锁的主体资格
1、 激励对象资格合法合规
参与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
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包括
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存在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人员:
(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 6)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9)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