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1 证券简称:厚普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2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由于门洪、李明峰、吕宜芝、贾愔棋共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回购的回购价格为29.585元/股,回购数量为20,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48,328,000股变更至148,308,000股。
2、公司回购股份及注销事宜尚待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厚普股份”)于2016年8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中止、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授权董事会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部门、交易所及其他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根据股票授予、回购等情况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项下所有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厚普股份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
4、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以2015年8月20日为授予日向合计35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合计278.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0.37元/股。授予后,公司实施完毕2015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即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和2015年度权益派送(即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6.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因此,首次授予的股份数量调整为557.2万股。
5、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司以2016年7月8日为授予日向合计14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36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3.73元/股。
6、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解锁期内按40%、20%和40%的解锁比例分三期申请解锁。具体如下:
解锁期 解锁时间 可解锁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一个解锁期 40%
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二个解锁期 20%
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三个解锁期 40%
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自该部分股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解锁期内按50%和50%的解锁比例分两期申请解锁。具体如下:
解锁期 解锁时间 可解锁比例
自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锁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 50%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锁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 50%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解锁期内,若当期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就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未按期申请解锁的部分不再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7、解锁条件:
(1)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标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考核年度为2015-2017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具体如下所示:
解锁阶段 考核期间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次解锁 2015年度 以2014年为基准年,2015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次解锁 2016年度 以2014年为基准年,2016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5%
第三次解锁 2017年度 以2014年为基准年,2017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锁考核年度为2016-201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限制性股票分两期解锁,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预留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具体如下:
解锁阶段 考核期间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次解锁 2016年度 以2014年为基准年,2016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5%
第二次解锁 2017年度 以2014年为基准年,2017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以上营业收入指上市公司合并口径营业收入,股权激励计划的成本应计入公司相关成本或费用,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除此之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上述第一、第二个解锁期内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时一起解锁;若下一年仍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第三个解锁期内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2)达到个人业绩考核标准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经考核应达到相应的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时,才能全额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如果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取消其当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权利,其当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5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并核查了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5年8月13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3、2015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调整激励对象名单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核实了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6年7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6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核。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已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三、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如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未到期前主动提出辞职,其已满足解锁条件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中,门洪、李明峰、吕宜芝、贾愔棋共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其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