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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71 深市 厚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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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普股份: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07-08

证券代码:300471           证券简称:厚普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6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别提示: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6 年 7 月 8 日
2、授予数量:40 万股
3、授予价格:23.73 元/股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厚普股份”)于 2016 年 7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
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以 2016 年 7 月 8 日作为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 15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主要内容列示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厚普股份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3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120万股的4.21%。其中首次授予280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
公司股本总额的3.93%;预留20万股,占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6.67%,占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8%。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4、激励对象: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58人,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总体分配情
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
占授予权益总量
的比例(%)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
例(%)
江涛  董事长兼总经理  8  2.667  0.112
李凡  董事/副总经理  5  1.667  0.070
危代强  董事/副总经理  5  1.667  0.070
敬志坚
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
5  1.667  0.070
黄太刚
副总经理/财务总

5  1.667  0.070
夏沧澜  副总经理  5  1.667  0.070
廖勇  副总经理  5  1.667  0.070
车静涛  董事  5  1.667  0.070
张俊  董事  2  0.667  0.028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共计 349 人)
235  78.333  3.301
预留  20  6.667  0.281
合计  300  100  4.213
5、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60.37元/股,该授予价格依据激励计划草
案摘要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量)120.7206元/股的50%确定。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应召开董事会,其授予
价格在该部分股票授予时由董事会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依据不低于该部分股份
授予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确定。
6、解锁安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
象可以在解锁期内按 40%、20%和 40%的解锁比例分三期申请解锁。具体如下:
解锁期  解锁时间  可解锁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二个解锁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 
第三个解锁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自该部分股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
在解锁期内按50%和50%的解锁比例分两期申请解锁。具体如下:
解锁期  解锁时间  可解锁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
自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解锁期
自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15名激励对象承诺:鉴于本人获授的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考核期
与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剩余考核期均为2016年和2017年,本人自愿将本次获授的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延长并与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保持一致,即预留的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自2017年8月20日起至12个月内最后一个交易日止,第二个解锁自
2018年8月20日起至12个月内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7、解锁条件: 
(1)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标准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考核年度为 2015-2017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具体如下所示:
期间  日期  解锁比例  解锁业绩条件
第一个解锁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以 2014 年为基准年,2015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 15%
第二个解锁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
以 2014 年为基准年,2016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 35%
第三个解锁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 36 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以 2014 年为基准年,2017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 60%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考核年度为 2016-2017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分两期解锁,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预留部分
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具体如下所示: 
期间  日期  解锁比例  解锁业绩条件
第一个解锁期
自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相应的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以 2014 年为基准年,2016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 35%
第二个解锁期
自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相应的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以 2014 年为基准年,2017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 60%
除此之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首次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
平且不得为负。
上述第一、第二个解锁期内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这部分限制性股票可以递延到
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时一起解锁;若下一年仍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
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第三个解锁期内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时,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2)达到个人业绩考核标准
根据公司《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经考核应达到相应的考核要求。激励对
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时,才能全额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如果激励对象上
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取消其当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权利,其当期可解锁
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涛先生及其配偶作为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涛先生及其配偶
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并且核查了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独立董事对上
述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5年8月13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涛先生及其配偶作为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3、2015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并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核实了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
单。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
合相关规定。
4、2015年9月24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
圳分公司的登记手续,并发布了《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鉴于自2015年8
月20日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来,张永涛、杨国柱、彭颖、李泽
丽、李杰、王军、顾书杰、石鲤泞共8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累计
1.6万股,公司实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78.40万股。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
为2015年9月28日,公司的总股本由7,120万股变更为7,398.4万股。
5、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以2016年7月8日作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和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需要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B、公司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C、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B、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