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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密控股:关于与王正朝、邹定勇等六名自然人签署《关于自贡新地佩尔阀门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8

中密控股:关于与王正朝、邹定勇等六名自然人签署《关于自贡新地佩尔阀门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70          证券简称:中密控股        公告编号:2021-022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王正朝、邹定勇等六名自然人

签署《关于自贡新地佩尔阀门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
            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王正朝、邹定勇等六名自然人签署<关于自贡新地佩尔阀门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的议案》。2020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王正朝、邹定勇等六人签署<关于自贡新地佩尔阀门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公司与自贡新地佩尔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地佩尔”)原股东王正朝、邹定勇、唐淑宣、温萍、王愎生、吴洪伟6名自然人签署了 《关于自贡新地佩尔阀门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新地佩尔股权收购协议》”)和《关于自贡新地佩尔阀门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王正朝、邹定勇、唐淑宣、温萍、王愎生、吴洪伟应按照资产交割前其所持新地佩尔股权比例合计使用不少于4,800万元的金额通过股票交易系统(二级市场)购入公司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2020-064)。

    王正朝、邹定勇、吴洪伟3人因A股交易经验未满两年,无法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因此无法按照《新地佩尔股权收购协议》中相关条款的要求自行购入公司股票。为确保《新地佩尔股权收购协议》的顺利执行,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王正朝、邹定勇等六名自
然人签署<关于自贡新地佩尔阀门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公司与王正朝及其妻子何秀英、邹定勇及其妻子李琳、吴洪伟及其妻子文瑶签署《关于自贡新地佩尔阀门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由何秀英、李琳、文瑶分别代替王正朝、邹定勇、吴洪伟按照《新地佩尔股权收购协议》相关条款的规定购买公司股票。

    一、协议签署对方的基本情况

    (1)王正朝

    身份证号:51031119630109****

    住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2)邹定勇

    身份证号:51031119591109****

    住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3)吴洪伟

    身份证号:51031119700207****

    住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4)何秀英

    身份证号:51031119630816****

    住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5)李琳

    身份证号:51031119621024****

    住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6)文瑶

    身份证号:51031119740323****

    住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王正朝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地佩尔的董事、总经理;邹定勇、吴洪伟、何秀英、李琳、文瑶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王正朝、邹定勇、吴洪伟

    丙方:何秀英、李琳、文瑶

    本协议签订于2021年3月8日。

    2、主要内容

    (1)各方同意,王正朝指定其妻子何秀英 、邹定勇指定其妻子李琳、吴洪
伟指定其妻子文瑶按照《新地佩尔股权收购协议》第7.1条约定的金额和方式与甲方设立银行共管账户,并以该共管账户通过股票交易系统(二级市场)分别购入甲方股票。

    丙方同意按照本补充协议的约定购入甲方股票,并遵守《新地佩尔股权收购协议》第7.2条、第7.3条的相关约定。如丙方违反相关约定的,乙方应按照《新地佩尔股权收购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同意,丙方按照本补充协议第1条的约定履行完成相关义务的,视同乙方已履行完成《新地佩尔股权收购协议》第七条相关义务,乙方不因此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3)本协议系对《新地佩尔股权收购协议》的补充,本协议未约定事项以《新地佩尔股权收购协议》为准。本协议与《新地佩尔股权收购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随《新地佩尔股权收购协议》生效或终止。

    三、本次签署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的补充协议事项不涉及对新地佩尔股权收购事宜的实质内容的变更,有利于推动《新地佩尔股权收购协议》的顺利执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王正朝、邹定勇等六名自然人签署的《关于自贡新地佩尔阀门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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