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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69 深市 信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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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展:关于与深圳华大北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全面合作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30

信息发展:关于与深圳华大北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全面合作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69      证券简称:信息发展    公告编号:2024-056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深圳华大北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全面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华大北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面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属于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对合作愿景和原则的框架性约定,后续合作与项目推进等具体事项尚需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

  2、本合作协议为双方开展合作的框架性文件,预计不会对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对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3、本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后续将视具体合作业务的开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一、合作协议签署概况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发展”“公司”)与深圳华大北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北斗”)于2024年8月30日签署了《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华大北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面合作协议》。双方本着“诚实信用、恪尽职守、平等协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长期合作、共同发展、互守机密”的原则,同意在北斗规模化应用
、精准定位服务等领域形成深度合作,促进双方资源的对接,共同致力于推动双方在本合作协议范围内的创新发展。

  本次签署的合作协议仅为双方开展合作的框架性协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签订合作协议事项无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根据合作协议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议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对方名称:深圳华大北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雅宝路1号星河WORLDF栋大厦201-2

  法定代表人:孙中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9C35K

  注册资本:86304.0573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12月6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芯片、算法、模组和终端的技术研发;芯片、算法、模组和终端产品的设计、集成、测试、销售及相关产品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的设计、销售、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导航终端、移动通信终端产品及配套软件产品的技术开发和销售;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咨询及销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创业投资;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移动通信终端产品的生产;芯片、算法、模组和终端产品的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2、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与华大北斗无类似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华大北斗生产经营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
约能力,日常交易中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其履约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

    三、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主要合作方向:

  (一)资本市场全面合作

  上市公司信息发展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平台作用,积极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功能支持华大北斗硬科技产业发展,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北斗产业链投资、北斗精准定位芯片定制研发与技术应用推广、北斗发展研究院等。华大北斗作为北斗导航芯片的龙头企业,积极寻求包括但不限于港股IPO、A股借壳、联合上市公司和地方政府发起产业子公司等资本运作。

  (二)北斗芯片专项合作

  华大北斗为信息发展提供高精尖研发团队进行专项芯片研发服务,信息发展利用多种资本市场工具募集配套资金用于北斗芯片及模组在交通领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拓宽双方的主营业务赛道,提高双方主营业务的市场规模空间及市场份额。

  (三)北斗规模化应用全面合作

  华大北斗作为北斗导航芯片的绝对龙头企业,全面支持信息发展以“布终端、搭平台、建生态、强服务”打造交通运输时空全域大数据平台,尤其是北斗导航技术在“车路云”一体化应用方面,全力为信息发展提供最佳性能的北斗导航芯片,全方面支持信息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北斗规模化应用。双方依托“5G+北斗”的技术创新携手推进北斗技术的应用,在智慧城市、智慧交通、大数据应用、无人驾驶、北斗智能终端、食品安全等领域展开全面、深入的合作。

  (四)精准定位服务

  华大北斗卓越的芯片级高精度定位技术,多款高性能GNSS模组产品将快速面世,全面于信息发展“智慧交通”、“智慧政务”两大主营业务全面融合,为农产品跟踪,物流跟踪,车载定位、两客一危一货等领域提供工业级、车规级定位服务。

    2、合作机制:


  (一)建立高层季度会议及互访会商机制

  双方高层每季度举办一次合作情况协调会,轮流主办,由双方主要负责人共同检查和推进合作项目落实情况,充分交换意见,协调解决合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部署下一季度的重点推动方向。

  (二)建立日常沟通协调机制

  甲乙双方互派不少于1名管理层或董事会成员,并各自指定对口联络部门(团队),必要时可成立专门项目合作小组。双方共同推动合作项目的落地和实施,每月汇总双方的合作进展,报双方主管领导审阅,并进行相互合作情况通报。

  (三)建立业务合作推进机制

  双方发挥各自优势为全面业务合作的推进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联络部门(团队)或项目合作小组共同深入企业服务和业务合作,促进相关业务落地及项目资源、客户资源、信息资源的共享。

  3、争议解决:

  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4、生效及期限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如需对本协议进行修订,需由甲乙双方重新签署。

    四、合作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合作协议的签署确立了双方的全面合作关系,有利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
能够促进双方北斗规模化应用、精准定位服务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
享,优势互补,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
续经营能力。

    本合作协议仅为双方开展全面合作的框架性协议,不涉及具体协议金额,预
计不会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对公司未
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将视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合作协议属于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对合作愿景和原则的合作性框架约定,不涉及具体的交易金额。后续合作将由双方进一步协商,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另行签订实施合同予以确定,后续进展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未签署相关框架协议。

  2、本合作协议签署前三个月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

  2024年6月18日,公司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信电子、张曙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交信信发、交信北斗嘉兴)》、《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中信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电子”)将其持有的公司
20,980,945股(占公司总股份本的8.45%)、张曙华将其持有的519,055股(占公司总股份本的0.21%)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交信信发(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交信信发”)。本次协议转让前后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  表决权比例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  表决权比例
            (股)      比例                  (股)      比例

中信电子  20,980,945      8.45%          0%          0        0%          0%

 张曙华  12,785,679      5.15%      5.15%  12,266,624      4.94%      4.94%

交信信发          0        0%          0%  21,500,000      8.66%      8.66%

  截至目前,上述协议转让事项尚未完成过户。除上述事项外,本合作协议签署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不存在其他持股变动情况。


  3、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计划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若未来拟实施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公告披露日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和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情况:

  本公告披露日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和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华大北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面合作协议》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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