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9 证券简称:信息发展 公告编号:2016-069
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1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了《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62号),确定公司为 “许昌政务云建设项目软件和运维服务项目(XCGD-JT-201608号)”的中标单位。
2016年10月26日,公司与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
称“交易对方 ”)签订《许昌智慧城市政务云建设项目软件和运维服务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本合同”)。本次重大合同签订情况如下:
一、 合同风险提示
1、 合同的生效条件:
(1)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附件《许昌智慧城市政务云建设项目软件和运维服务合同的保密协议》
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的履行期限:
交易对方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提出软件系统上线指令;公司根据项目实际进度要求完成系统需求确认、软件开发、上线以及验收等工作。公司须在许昌市具有本地化的运维公司,提供本项目5年期综合运维服务。公司提供的软件系统,要求提供原厂家五年质量保证。
项目工期:合同签订后并正式生效后180个日历日。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1)虽然本合同已就违约、索赔和争议等做出了明确的约定,但在合同执
行过程中仍可能受外界因素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造成公司不能按期完工,给合同履行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
(2)本合同付款分阶段按比例执行,存在项目进度款不能按期回收的风险。
4、合同履行对公司年度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本项目合同总金额为43800000.00元人民币,约占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437,900,031.09元的10% 。本合同的签订
预计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最终的营业收入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收入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 合同当事人介绍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成立时间:2007年02月28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5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崔晶
注册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40号院1号楼
主营业务: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软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支持、技术咨询、技术培训;计算机网络及其配套设备、电讯器材的销售(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有专项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工程咨询,设备租赁;设备维修。
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交易对方未与公司发生购销金额。
3、履约能力分析
(1)从公司方面看:公司拥有领先的行业地位、强大的市场开拓能力、持续的研发创新能力、快速反应和高效的服务体系;同时公司紧扣市场脉搏,协调发展,从市场营销、品牌建设、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团队建设、核心技术投入等方面做好规划,强化业务领域核心技术方面的投入,加快对云计算、大数据和物联网三大热点的研究,增强公司综合实力,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2)从交易对方来看: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是中国联通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金5.5亿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大型高新科技企业。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全面负责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在河南省的业务。公司依托中国联通覆盖全国的网络资源、客户资源和服务体系,凭借自身高水平的技术能力、深入的行业知识、完善的服务体系和丰富的人才资源,为客户提供从通信与信息技术系统咨询、基础平台建设、IDC咨询设计、应用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到IT外包服务的全面服务,其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等方面的风险较低。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许昌智慧城市政务云建设项目软件和运维服务
2、签订时间:2016年10月26日
3、工程所在地:许昌市
4、合同生效、终止及其它:
(1)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附件《许昌智慧城市政务云建设项目软件和运维服务合同的保密协议》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履行期限:
交易对方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提出软件系统上线指令;公司根据项目实际进度要求完成系统需求确认、软件开发、上线以及验收等工作。公司须在许昌市具有本地化的运维公司,提供本项目5年期综合运维服务。公司提供的软件系统,要求提供原厂家五年质量保证。
项目工期:合同签订后并正式生效后180个日历日。
6、费用及结算方式
(1) 费用:
本合同项下费用总额为:(含税价)人民币 43800000.00元,(大写:人民
币肆仟叁佰捌拾万元整),本合同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2) 结算方式:
a、本合同生效,交易对方收到最终用户本项目相应合同款及公司提供的如下单据后 30 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20%,即(含税价)人民币8760000.00元(大写捌佰柒拾陆万元整)。
b、初验之后四年,每年交易对方收到最终用户本项目相应合同款及公司提供的如下单据后 30 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 20 %,即(含税价)人民币8760000.00元(大写捌佰柒拾陆万元整)。
c、支付方式:交易对方与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7、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均应依法向被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交易对方未能按时付款,每逾期一周,应向公司支付合同总价 1.5‰
的违约金,直至付清欠费;
(3)由于公司原因,未能按双方约定时间完成本合同项下规定工作并通过验收的,每逾期一周,公司应向交易对方支付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
(4)由于公司原因,造成项目成果不符合约定要求,或未通过交易对方组织的验收评审的,交易对方有权要求公司按合同总价的1%支付违约金;
(5)公司逾期 4 周未能完成全部工作并通过验收的,交易对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的,公司除付清违约金外,还应立即退还交易对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及其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赔偿交易对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6)由于交易对方原因需调整项目内容、进度的,交易对方、公司双方需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7)如果公司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保密义务,公司应按合同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交易对方有权依法追偿。
四、 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本项目合同总金额为43800000.00元人民币,约占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437,900,031.09元的10%。本合同的签
订预计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最终的营业收入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收入为准。
2、本合同的签订不会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业务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
3、本次中标项目是公司在食品安全、档案、政法信息化等智慧政务领域实施的云计算平台及业务迁移服务、基础数据库与大数据平台、应用软件设计与开发,为公司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提升了公司核心竞争力,保障了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
五、 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系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
公司与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文本。
特此公告。
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