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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4 年 02 月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即 5 人时; 2/3 即 4 人时;
1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
股本总额 1/3 时; 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 5 名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事会成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事会
2 员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 成员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由股东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由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自中国证券监督管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3 理委员会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在创业
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