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8 证券简称:四方精创 公告编号:2017-030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35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70,87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12%。具体内容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5年10月1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核<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核<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召开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核<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核<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4、公司2016年5月10日完成了首期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并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首期授予日为2016年1月15日,授予价格为每股25.59元,授予对象为136人,授予数量为3,921,500股。
5、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8,600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25.59元/股。
6、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锁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成就情况(一)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为锁定期。第一次解锁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公司确定的授予日为2016年1月15日,至2017年1月14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序
解锁条件 是否满足解锁条件的说明
号
1 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见的审计报告; 锁条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股权激励
计划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3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
为不适当人选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足解锁条件。
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3 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公司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1)以2015年净利润为基数,2016年净利 东的净利润为75,632,809.08元,
润相比2015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20%; 不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扣除 年度的平均水平72,369,385.87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2)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以年度归属于 润为73,200,249.74元,相比2015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 年度增长48.52%,且不低于授予
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 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
算依据,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 水平70,014,086.60元。综上所
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述,公司达到了业绩指标,满
足解锁条件。
4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公司对激励对象设置个人业
绩考核期,以自然年为考核期间,设置考 2016年度,135名激励对象绩效
核指标。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考核结果为合格,满足解锁条
的,则公司对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予以 件。
解锁,若考核不合格的,则相应比例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条件已达成,根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三、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数量
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35名,解锁数量为1,170,8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
授予限制 已解锁的限制 本次可解 继续锁定限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 性股票数量 锁限制性 制性股票数
量(股) (股) 股票(股) 量(股)
董事、常务副总
李琳 经理、董事会秘 990,000 0 297,000 693,000
书、财务负责人
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912,900 0 873,870 2,039,030
134人
合计 3,902,900 0 1,170,870 2,732,030
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在本次解锁后,仍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同意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已全部成就,本次解锁涉及的激励对象为135名,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1,170,8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同意董事会按照《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公司章程》、《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内为135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同意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已全部成就,本次解锁涉及的激励对象为135名,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1,170,8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同意董事会按照《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系依据当时有效的《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锁条件,公司已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履行了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内部批准程序;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向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