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就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下述独立意见: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2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深圳四方
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2月13日,
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3名激励对象授予1,104,000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顾嘉勇 张力 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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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2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