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就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下述独立意见:
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12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以及《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股份的授予日为2016年
12月30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43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顾嘉勇 张力 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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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