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
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本次可解锁的股权激励对象共2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61,4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25%。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剩余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已届满,解锁条件已达成,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为激励对象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5年6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时,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5年7月17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将实际控制人之一章建伟先生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实际控制人之一袁旭先生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实际控制人之一陈俊先生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3、2015年7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授予44名激励对象175.5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7月17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6年2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了201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注:以公司截至2015年6月30日总股本4,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0股),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75.5万股调整为702万股,授予价格由121.80元/股调整为30.30元/股。同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由19.5万股调整为78万股。另外,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或减少认购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02万股调整为605.04万股,激励对象人数由44人调整为35人。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同时,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5、2016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16年6月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78万股。同时,召开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7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7年8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7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8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18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于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一)锁定期届满
根据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为授予日后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持有的
标的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5年7月17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已届满。
(二)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解锁条件 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 锁条件。
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
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处罚; 足解锁条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公司业绩成就情况:根据信永
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
“XYZH/2018CDA60051”《审
计报告》和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XYZH/2014CDA6055-1”
(1)以2014年公司业绩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14年度、2013年度、2012
45%。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17年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度净利润(同注1)为
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 107,919,018.27元,2014年度
为计算依据。 净利润(同注1)为
(2)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 58,719,730.82元,2017年度净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 利润(同注1)增长率为
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83.79%,不低于45%;2017年
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均不低于授予日前最近
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
不为负。
上述业绩条件均已达到,满足
解锁条件。
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S)、(A)、(B)、和(C)
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根据下表确定激励
对象的解锁比例:
S≥80 80> 70>S≥60 S<60
考评结果(S) S≥70
评价标准 S A B C
个人层面业绩成就情况:
标准系数 1.0 1.0 0.8 0 本次解锁的2名激励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