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6 证券简称:赛摩智能 公告编号:2022-024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财务总监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财务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独立董事、财务总监辞职的情况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白彦春先生、赵海丽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白彦春先生因个人工作调动原因,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同时在拟受聘单位任职的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关于独立董事任职的规定,为促进公司治理的持续完善,保证公司独立董事选任的合法、合规性,其申请辞去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以及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赵海丽女士因个人工作调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辞职后,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白彦春先生及赵海丽女士的原定任期为 2020 年 11 月 20 日起至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届满为止。截至本公告日,二人均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白彦春先生在任职期内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故在公司补选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白彦春先生仍履行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赵海丽女士的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白彦春先生及赵海丽女士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公司对白彦春先生及赵海丽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二、补选独立董事、财务总监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
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洛阳国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国宏”)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袁朝春先生(简历见附件)进行资格审查,同意提名;同意聘任朱文博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公司独立董事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资料、任职资格和提名程序以及聘任财务总监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意见,任职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独立董事候选人袁朝春先生已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独立董事候选人袁朝春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本人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将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进行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特此公告。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2 日
附件
(独立董事简历)
袁朝春先生:1978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江苏大学农业机械化工程专业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江苏大学车辆工程学科教授/博导,美国密歇根大学访问学者。2011年4月至今在江苏大学汽车工程研究院历任副教授、教授、副院长,主要从事研究领域为车辆零部件设计、车辆动力学、主动安全智能控制算法等。兼任江苏省新能源汽车维修中心副主任、车辆新技术安徽省工程技术中心学术委员、江苏省汽车工程学会理事、江苏省工程师学会理事。
袁朝春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日,袁朝春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5.4 条所规定的情形,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截至本公告日,袁朝春先生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
(财务总监简历)
朱文博先生:1986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韩国启明
大学会计学和消费者信息学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
师。2012 年 12 月至 2017 年 8 月在中国国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成员单位任
计划财务部主管;2017 年 10 月至 2019 年 8 月在河南鑫融基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风控经理、总裁助理;2019 年 8 月至 2020 年 11 月在洛阳宏科创新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洛阳国宏全资子公司)任职投资经理;2020 年 11 月至 2022 年 4
月在洛阳国宏历任规划发展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22 年 4 月 22 日经赛摩智能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聘任为财务总监。
朱文博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日,朱文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