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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智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2

赛摩智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66          证券简称:赛摩智能        公告编号:2021-024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及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地点: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摩智能”或“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21日14:30在公司(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螺山路2号)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17日(星期一)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黄小宁先生

    5、会议出席情况: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93,699,4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84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93,683,3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83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6,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0%。通过现
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不含5%)的中小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96,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8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6,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0%。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指派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大会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1.00 《关于审议<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683,3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5%;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7899%;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2.00 《关于审议<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683,3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5%;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7899%;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3.00 《关于审议<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683,3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5%;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7899%;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4.00 《关于审议<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683,3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5%;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7899%;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5.00 《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683,3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5%;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7899%;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6.00 《关于审议<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683,3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5%;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7899%;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7.00 《关于审议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683,3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5%;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7899%;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晓丽、王一然

    3、结论性意见:赛摩智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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