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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电气: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7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16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下午3:00至2019年5月16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厉达董事长主持。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计1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47,676,7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8995%。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347,671,259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985%;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5,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不含5%)的中小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或“中小股东”)共计3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5,90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89%;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
1.067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2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5,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指派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特别决议的议案已由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大会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审议<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671,2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5,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02,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2%;反对5,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0《关于审议<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671,2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5,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02,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2%;反对5,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关于审议<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671,2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5,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02,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2%;反对5,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00《关于审议<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671,2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5,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02,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2%;反对5,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5.00《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671,2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5,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02,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2%;反对5,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6.00《关于审议<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671,2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5,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02,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2%;反对5,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7.00《关于审议回购合肥雄鹰自动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博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积硕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2018年度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671,2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5,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02,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2%;反对5,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8.00《关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业绩承诺方补偿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671,2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5,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02,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2%;反对5,540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9.00《关于审议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671,2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5,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02,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2%;反对5,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晓丽、孙磊

  3、结论性意见:赛摩电气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