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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达: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11-01

  证券代码:300465    证券简称:高伟达    公告编号:2016-114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伟达”、“公司”)于2016

年11月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有关事项具体

如下:

     一、 因权益分派涉及调整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一)  调整事由

     2016年9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2016年半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34,940,000 股为基数进行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2股,共计转增296,868,000

股,该方案已于2016年10月26日实施完毕。

     2016年11月1日,公司召开了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  调整方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授予日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按下列方式进行调整:

     (1)调整授予数量

     K=K0×(1+N)

     其中:K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K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N为每股的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

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计算过程为:K=100×(1+2.2)=320万股

     (2)调整授予价格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

股的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或送股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计算过程为:P=24.51/(1+2.2)=7.660元

     (三)  调整结果

     本次股权激励授予数量调整为 K=100×(1+2.2)=320 万股;授

予价格调整为P=24.51/(1+2.2)=7.660元。

     二、 因认购对象辞职等原因涉及股票激励授予数量的调减

     2016年11月1日,公司召开了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鉴于本次股权激励授予人中8人因离职及其他个人原因,取消该

8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同时取消授予该8人限制性股票共计32万股。

     根据上述原因,公司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调整结果为:本次股权激励共授予51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每股7.660元,授予的股票数量不超过288万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共募集资金22,060,800元。

     三、 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意调整结果为:本次股权激励共授予51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7.660元,授予的股票数量不超过288万股。

     五、 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201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及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8 名激励对象离职及其他原因不再符合股

权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59人调整为51人,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288万股。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 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 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1日